关于征求《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修改意见的公告
现公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随州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16年8月9日-8月24日,通讯地址: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41300,联系电话(传真):0722—3596890,联系人:赵陈,电子信箱:szfzb3596890@163.com。
为改善随州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等法律及文件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随州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新汉丹铁路,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曾都经济开发区甘沟子合围的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及含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禁燃区已建成各类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应逐步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其中曾都区范围内2016年底前完成,随州高新区范围内2017年底前完成。
五、本通告由曾都区政府、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乡镇、社区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采取集中供热措施。燃气、电力、华能电厂等单位应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发改、经信、环保、质监、工商、住建、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市环保局12369,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
八、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