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网讯 记者黄闯、通讯员陈育松、吴斯华报道:5月27日,随州广水市工商局十里工商所收到一面来自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光禄镇刘村村民刘传春快递来的写有 “维护消费权益,伸张社会正义”字样的锦旗,感谢工商部门为他挽回了1.2万元的经济损失。
原来,去年11月份,刘传春无意间在网上看到湖北某农业发展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称该公司养殖和销售的香鸽是 “中国香鸽养殖第一品牌,太空无菌育种,孵化简单成活率100%”,且养殖利润非常可观。一心想通过劳动致富的刘传春心动不已,不远千里从云南楚雄赶到了该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向该公司支付了10500元的定金,准备引鸽种回家养殖。但回家后,他向自己周边的养殖户进行了咨询,同时在网上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养殖前景并没有该公司描绘的那么美好。刘传春立即打消了引种养殖念头,并从云南赶到湖北,向该公司提出放弃养殖要求,并希望公司退回其前期给付的10500元定金。但该公司以各种再由拒不全额返还定金。协商未果的刘传春只好返回云南。此后,刘传春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电话协商,均未达成退款协议。
万般无奈之下,刘传春于今年3月28日向广水市工商局十里工商所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十里工商所一班人在网上进行定向巡查,发现在该公司网页上果然有“中国香鸽养殖第一品牌,太空无菌育种,孵化简单成活率100%”等字样的广告。另一班人到该公司经营地进行了现场巡查,发现在其办公场地有一份“香鸽成本核算和利润分析”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有“每百对种鸽全年纯利润39000元-57000元”的内容。
经向公司负责人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其公司网站上宣传的广告内容属公司人员自行编辑,并没有科学依据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而“香鸽成本核算和利润分析”宣传单上的养殖利润是养殖所能产生利润的最大值,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工商部门认定该公司在对外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最佳”、“第一”等绝对化用语,同时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其目的是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诱导不确定的对象投资鸽业养殖,并高价向当事人出售种鸽。对发现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又通过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拒不退还定金或货款。
据此,工商部门对该农业发展公司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责令公司无条件退还刘传春10500元的定金,同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两项费用1500元。5月25日,十里工商所工作人员向刘传春汇去了1.2万元的退款。收到退款的刘传春在第一时间制作了锦旗,向广水工商人表示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