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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4-12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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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公管委〔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不得高于24%(单位和个人各12%)。
    (一)市直、随县、广水市、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随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乡镇(办事处)卫生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和个人各5%。
    职工工资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工资总额核定,缴存比例按24%(单位和个人各12%)核算;职工工资未达到工资总额标准的其他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24%(单位和个人各12%)。
    (二)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垂直企业(银行、电力、烟草等行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按2015年度工资总额标准核算,执行限高缴存规定。缴存比例为24%(企业和个人各12%)。
    达到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原则上按2015年度标准执行。
    企业效益一般或有一定困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即企业和个人各5%。
    近三年(2014年-2016年)新建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企业和个人各5%核算。可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可申请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5年度月平均收入,不低于省政府明确的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农民工申请贷款比照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执行。
    (四)劳务派遣公司应按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不低于当地本年度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核算,缴存比例为10%—24%(单位和个人各5%—12%)。
    (五)社区居委会应为社区工作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不低于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和个人各5%。
    (六)依据《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第十七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
    2、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一)缴存单位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年工资总额除以12。
    (二)年工资总额计算口径。(1)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范发放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等;政策性奖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人社部门核定的口径为准。(2)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以职工所在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暂定为2480元 (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月缴存额下限定为市区13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随县、广水市11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数合计)。单位可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人社部门核定同意发放的各项政策性奖金可以作为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限
    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规定标准,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要求做好年度审核工作。各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不得截留挪作他用。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将已核定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扣缴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随工资发放给职工个人。对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逾期缴存的单位和挤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进行通报,并予以纠正。
2016年3月29日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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