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412令、《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含随县、曾都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与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依据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权限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
(五)无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五、申报电话
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电话:0722—3257528
广水市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电话:0722—6240206
六、违法举报电话
随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支队:0722—3226839
广水市气象局行政执法大队:0722—6232836
七、监督举报电话:0722—3223006
随州市气象局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