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722-3318927 投稿邮箱:szrbs@21cn.com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6-1-23 09:32
来自: 随州日报
字号: 打印 查看: 3393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有毒有害烟尘,严重污染环境,引发安全事故,干扰居民生活,群众反映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随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州城区禁止生产、存储、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西起炎帝大道,东至新汉丹线,南至迎宾大道、麻竹高速,北至甘沟子合围的区域内(殡仪馆、公墓除外)。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处罚:
    (一)单位违规燃放的,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不听劝阻燃放的,对燃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二)个人违规燃放的,对燃放者处1000元罚款,对不听劝阻燃放的处2000元罚款;
    (三)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违规燃放的,除对违规燃放个人进行处罚外,对场所经营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
    (四)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依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必须管好本单位和下属单位机关、家属区的“禁鞭”工作。把“禁鞭”工作作为评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胜单位、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员、干部要带头除陋习、树新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给予经济处罚以外,不得纳入当年的评先评优,不得享受当年的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3267110、3315110。公安部门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本通告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请稍等,努力加载中...
随州日报-新媒体矩阵
随州发布-微信公众号
随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随州论坛-微信公众号
随州日报-微博
随州日报-人民号
随州论坛-客户端APP
随州日报-视频号
随州日报-抖音号
随州日报-企鹅号
随州论坛-网易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随州地区唯一新闻网站| 主管: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主办:随州日报社| 关于我们
随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2120180011
鄂ICP备11004182号-2|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3119号|
鄂网备42120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鄂备2018021号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违法和不良信息
举报电话:0722-3318927
邮箱635782607@qq.com
广告服务电话:13908660920光明左使(刘先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