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政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节约建筑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和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为了适应现代化施工、机械化大规模集中施工的要求,有利于减少建筑裂缝,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保护城市环境。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三、从2016年1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处)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并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城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禁止在城市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预拌砂浆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科学发展,既要保证预拌砂浆的供应,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已获取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按时、准确地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散装水泥使用统计资料。
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
七、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明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未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招标报价;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要求其整改。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预拌砂浆价格信息,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要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加强对建设工程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要层层把关,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等活动。
九、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与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把市场准入关。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
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措施,将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进行管理,加强对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督,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十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违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十二、此通知有效期五年。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