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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送达公告(之三)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10-12 09:14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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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诚信,最大限度地兑现胜诉当事人权利,本院决定将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集中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决定书。
    51、张波,男,1976年1月29日,住随州市曾都区厉山政府。身份证号:42900197901940260(2009)鄂曾都执字第00340号
    52、晏军,男,1984年9月1日,住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十里铺村五组。(2009)曾执字第00149号
    53、随州市恒信利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清河路22号。(2008)曾执字第353号
    54、张礼朝,男,1963年2月8日,住随州市万和镇青苔村3组。(2009)鄂曾都执字第00299号
    55、李学明,男,1952年1月10日,住曾都区厉山镇星炬村9组。魏明英,女1930年7月17日,住曾都区厉山镇星炬村9组。
    56、湖北大力专用汽车制造公司,住所地:曾都区经济开发区,(2012)鄂曾都执字第00054号
    57、武汉新富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吴家山路。(2008)曾执字第104号
    58、王平,女,1963年4月16日,住随州市 舜 井 大 道 。 身 份 证 号 :420619196304161321,(2008)曾执字第231号
    59、胡成强,男,1949年11月15日,住唐县镇北园居委会7组。喻恒兰,女,1951年8月20日,住址同上。(2008)曾执字第310号
    60、梁再,1984年8月16日。住随县万和 镇 丰 山 村 3组 身 份 证 号 :429001198408165175.(2009)鄂曾都执字第00282号
    61、张光明,男,1956年10月26日,住北郊办事处双龙寺村5组。身份证号:420619195611262311.(2009)鄂曾都执字第00184号
    62、吕仁勋,男,1955年10月23日,住随 州 市 汉 东 园 , 身 份 证 号 :420619551123123。(2000)曾执字第683号
    63、张成荣,男,1955年11月11日,住交通大道花溪巷16号。身份证号:420619195511110417。(2002)曾执字第168号
    64、(2008)曾执字第00469号。(2008)曾民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荆门市聿丰纺织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177229-4)
    65、(2008)曾执字第00419号。(2007)曾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李桂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马家榨村。
    66、(2008)曾执字第00133号。(2007)曾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胡少林,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无职业,住随州市花溪小区冷家东巷3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5609241212)。
    67、(2008)曾执字第00230号。(2007)曾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王庆树,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汪圣村7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602208678)。
    68、(2009)曾执字第00329号。(2008)曾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书。张均,男,1965年出生,汉族,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职工,住随州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家属院。
    69、(2012)鄂曾都执字第00146号。(2009)曾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胡明宪,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两水信用社职员,住随县洪山信用社家属 院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429001196406216953),
    张鸣久,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州市分行职员,住随州市青年路40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6809076959),随州市阳光食品厂,住所地:随县洪山镇(组织机构代码:L0180005320)。
    70、张伯华,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随州市广水市城郊乡十里铺村,(2008)曾执字第220号执行 决 定 书 , 身 份 证 号 :42224197010161312。
    上列被执行人认为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经审核后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可以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失信信息错误的,依法将予以纠正。
    请与上列被执行人案件有关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列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举报,举报人可拨打本院执行局电话(0722-3262776)进行举报,本院将根据举报内容和执行款、物实际到位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本院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海阔天空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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