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省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雷安全生产工作,消除我市雷击灾害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随州市气象局在全市将开展一次防雷安全检查。现就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管理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人使用。
三、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次。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每年应主动向当地防雷检测机构申报并接受年度检测,防雷检测机构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检测。
五、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的检测,或者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一)依法必须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无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
联系电话 1、气象行政审批窗口电话:0722—3257528
2、违法举报电 话 :0722—3226839
特此公告。
随州市气象局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