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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消费时请擦亮您的眼

2015-3-20 09:36| 发布者: 誓言 |来自: 随州日报

2014年随州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剖析

记者 黄闯  通讯员 卢从亮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我市消委会经过收集、整理和筛选,公布了随州市2014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这些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家用电器、房产、旅游、药品、香烟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市消委会表示,希望通过披露投诉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留意生活中存在的消费“陷阱”、掌握维权技巧,同时提高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一、有奖销售 擅自更换奖品

    2014年6月16日,广水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付某投诉,称某公司在举办的有奖销售活动中,擅自将一等奖奖品格力遥控落地扇更换为TOSOT落地扇,存在欺诈行为。

    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受理了消费者投诉,并收集了消费者提供的有奖销售的宣传册和购买洗衣机的票据及身份证明和证言。经调查,2014年6月初,广水市某公司为了扩大销售,举办了“重装开业,购物抽大奖,精明购物,超值换购”的有奖销售活动,印制有奖销售宣传册5000份,在自己的卖场内外广泛散发,并在宣传册上标注 “活动时间2014年6月12日-7月14日”,“在百货1-3楼累计购物满128元,家电累计购物满999元,可参加抽奖一次”,“特等奖10台,美的大1.5匹变频空调,一等奖100台,格力遥控落地扇,二等奖500床空调被,三等奖5000瓶进口果汁”等内容。

    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该公司明知自己没有格力小家电的代理权,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格力遥控落地扇作为一等奖奖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其有奖销售的宣传册上宣传一等奖的奖品为格力遥控落地扇。在兑奖过程中,擅自将一等奖奖品格力遥控落地扇更换成TOSOT落地扇,对所设奖的种类和品牌弄虚作假。

    经过调解,商家为消费者更换了应得的奖品格力遥控落地扇。工商部门同时对违法当事人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提醒:每逢节假日,各个商家都竞相推出有奖销售活动,市民朋友在购物时,应谨慎、细心,避免掉进商家“陷阱”。

    二虚假宣传 消费者购房上当

    2014年8月5日,消费者周某到曾都区工商局投诉,称随州市某房地产营销公司利用互联网对其所推介的房屋面积、价格等进行虚假宣传,签订合同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宣传不符,要求退房。

    经查,该房地产营销公司从2014年7月21日开始,为吸引客户,争取交易机会,将位于曾都区棉纺厂后生活区内一建筑面积为51.80平方米的房屋在 “随州58同城网”上宣传为85平方米,销售价格为2882元/平方米,总价款为24.5万元。按房产证所载明的面积计算,该房屋实际销售价格为4729.72元/平方米,远高于其所公布的价格。

    工商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对该公司罚款12000元。

    记者提醒: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合同或房屋面积里 “猫腻”最多,购房者千万要仔细核实,以免经济受损。

    三免费旅游券 宰你没商量

    2014年,市民郎先生购买车辆保险,获赠了一张“云南6天5夜品质游”免费旅游券。随后,他按照旅游券上相关联系人的要求,与同伴一行16人在人均缴纳1200元押金的情况下,从武汉前往云南旅游。在旅游途中,郎先生被强迫购物,而且感觉旅游服务品质低下,行程结束后,他向旅游部门投诉。

    经查,所谓的“云南6天5夜品质游”根本就是不具备旅游运营资质的个人联系云南当地地接社开展的品质低下的零负团费游、购物游。《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禁止“零负团费”旅游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记者提醒: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警惕以 “免费”、“特价”或“低价”为卖点的宣传招揽。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无论是商家抽奖赠送,还是会员福利等何种形式,都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四、户外活动AA制 意外受伤难索赔

    2014年,李先生一行两人参加由某户外俱乐部组织的AA制自助户外活动,在活动开始前,李先生没有与组织方签订任何性质的合同,只是按照AA制缴纳了一定的活动费用。在活动过程中,李先生由于体力不支,造成意外伤害,随后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据悉,户外运动俱乐部是经民政部门许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登山、露营、穿越、攀岩、蹦极、漂流、高山速降等户外活动的推广,与经营性旅游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他们不具备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能力,更不能为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人生财产提供保障,如果该类型俱乐部在运行中存在宣传或经营了旅游线路产品,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旅游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记者提醒:现在参加户外旅游活动的市民越来越多,一是自己要小心,注意安全;二是外出旅游时,应选择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注册的旅行社参加旅游,并与其签订旅游合同,不要参与户外运动俱乐部组织的旅游活动,以免造成旅游者意外伤害,造成索赔不便或难以索赔。

    五、擅提标准多收费 施救公司被责令退还

    2014年9月14日,市民秦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货车与一辆小轿车在316国道发生交通事故,随州市某施救公司参与施救,经过1小时的施救工作,涉事车辆被交警暂时停扣该公司,事后该公司收取事故车主施救费、拖车费、停车费共计2600元。秦先生认为收费太高,遂向物价部门举报。

    市物价局受理后,安排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核实,经查,该公司擅自提高标准,多收费570元。在检查人员的协调下,该公司最终退还了多收取的费用570元。

    记者提醒:近年来,施救公司提高标准乱收费的情况屡屡出现,司机朋友一定要多留意。如遇到类似情况,应保留好相关收费凭证,拨打价格举报热线进行举报。

    六、“三无”烟花 酿造受伤事故

    2014年春节,曾都区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李某某投诉,称其在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烟花、鞭炮零售商万某处购买的 “笛音花海”烟花,在燃放时发生横向爆炸,致一人受伤,要求赔偿医疗等费用共计8000元。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万某所出售的“笛音花海”烟花的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址,属于“三无”烟花。

    经过工商部门的多次调解,万某赔偿了投诉人李某5400元。同时,曾都区工商局对万某作出没收销毁不合格烟花,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提醒:烟花、鞭炮消费普遍,市民朋友在购买时,一定要查看是否是“三无”产品,如果是“三无”产品,请千万别买,避免生命财产受到损害。


主管: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主办:随州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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