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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4-4-9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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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随政办发〔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努力实现“住有所居”民生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缴存的具有强制性、保障性、互助性、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形成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的筹资机制,更好地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高购房支付能力,实现安居乐业。
    目前,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随单位以及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解决了一大批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职工住房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面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改善就业环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维护不同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企业职工家庭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加快城镇人口集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企业人才引进,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各地、各部门、各企业要从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明确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对象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按照国务院《条例》规定,加强政策引导,依法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扩面缴存工作。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增强企业职工购买住房支付能力,缓解职工家庭经济困难,方便职工缴存、提取和贷款,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三是坚持积极稳妥原则。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标准和灵活方式,充分尊重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二)工作目标
    2013年要确保全市非公有制企业新增扩面职工人数1万人以上。力争在“十二五”末,全市80%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对象和范围
    1.根据国务院《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都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尤其是拟上市公司、工业园区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市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业务指导、政策宣传、相关协调等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部署、落实和协调本地区的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统计、总工会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组织要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劳动监督、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人社部门要将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情况纳入劳动合同规范文本内容。各级工会组织要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并依法维权。
    (二)因企制宜,稳步实施。按照“低门槛、广覆盖,先易后难,逐步到位”原则,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扩面缴存工作。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国务院《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的规定,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经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缴存比例最低可执行5%(单位、个人各5%),最高不超过12%(单位、个人各12%),单位缴存部分按《条例》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对企业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税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制企业,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于管理基础薄弱、用工不稳定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先在企业管理层(中层干部以上和技术骨干)范围内建立,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分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分步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预备上市企业应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规范缴存;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并申请缓缴手续,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时挂账处理;新成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应按照《条例》规定,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三)创新机制,优化服务。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职工流动性较大、生活困难较多的实际,要调整完善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适当扩大贷款使用范围,适度放宽提取条件;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除可按照《条例》和《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规定的条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也可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以提高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对职工购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满足不同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强化“服务大局、服务企业、服务职工”意识,认真落实 “首问负责”、“服务承诺”、“一站式办结”、“上门服务”等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深入宣传,依法行政。要加强舆论引导、政策指导和行政推动工作,努力形成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贯彻执行《条例》规定,按照《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范执法行为。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按 《条例》规定和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部门应当对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夜月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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