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政策依据:《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 实施范围: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收费不高于公办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教机构幼儿。 资助对象: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受助对象在学前教育阶段资助不超过三学年,资助比例原则上为在园学生数的5%。所需资金中央、省和地方各承担50%。 申请资助条件: 1、城镇低保家庭或者特困救助家庭的子女; 2、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子女; 4、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孤儿证明的儿童;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儿童; 6、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2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4号)和《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教财规[2017]6号)。 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和特教学校。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农村地区按寄宿生人数25%的比例核定。 资助标准:小学生500元/学期,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625元/学期,“一补”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申请资助条件: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3 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教发【2012】225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15】115号)。 实施范围: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一)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在校学生的15%确定(扣除涉农专业学生、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标准(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地方按6:2:2分担。 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资助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 3、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学生; 4、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7、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的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中职学校免学费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指按一定标准由财政核拨的用于弥补中职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的补助资金,免学费资金拨付给中职学校。 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对于一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一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两年制的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免学费资金补助。 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补助标准(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每生学期100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地方按60%、20%、20%承担。 4 普通高中国家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政策依据: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规〔2017〕7号)。 实施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学期750元、1000元、1500元三档标准,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地方按60%、20%、20%承担。 申请资助条件: (1)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普通高中学校免学费 政策依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鄂财明电〔2016〕1号) 实施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包括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 免学杂费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免学杂费标准: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省、地方按60%、20%、20%承担。 5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一)国家助学金资: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资助标准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由国家贴息。 贷款金额: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贷款热线:9559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6 随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随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张育民 电 话:0722-3339193 素材来源:随县扶贫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