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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4-29 10:51
来自: 随州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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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随州实际,市城管执法委组织起草了《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2年5月31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211号

电子邮箱:(502940551@qq.com)

联 系 人:高菁艳

联系电话:3328108

传真:3328088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统筹管理、集约利用的原则,实行单独暂存、统一收集、专业运输、集中处置。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餐后打包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鼓励和倡导居民、小区将餐厨垃圾分类处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内容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积极推动餐厨垃圾收集、处置产业化发展,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餐厨垃圾科学化、规范化处理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建设用地供应。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使用餐厨垃圾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设置隔油池,查处违规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督管理餐厨垃圾处置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生猪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加强市政污水管网监管,防止出现擅自将餐厨垃圾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行为。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商务、房产、农业、教育、旅游等主管部门协同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饮食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积极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第八条 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建立每日工作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处置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餐厨垃圾混合;

(二)定点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字样,不得裸露存放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书面收运服务协议,明确收集时间、地点、频次等内容;

(四)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直接投放、倒卖或偷运至畜禽养殖环节。有含油废水需要排放的,应在排放口设置隔油池,沉淀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收运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每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得少于1次;

(二)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指定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运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收运单位名称、监督电话和相关标志标识;

(四)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监测制度,对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垃圾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到城市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内或排入雨水、污水管道和河道、湖泊等水体;

(三)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置;

(四)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五)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喂养畜禽,或在动物疫病防控期间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需暂停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15日向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收运、处置应急处理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歇业,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的,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特许经营期满需终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服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协议期未满,需终止收运、处置的,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并落实承接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的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协作,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开展信用监管,按照规定将行政检查等有关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餐厨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擅自停业、歇业的,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无害化处理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或在动物疫病防控期间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对使用餐厨垃圾喂养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水资源和湖泊保护及排水管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所辖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关于《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随州市经济日益繁荣和居民生活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餐饮业发展迅速,同时每天产生餐厨垃圾量也日益增大。以前,主要将餐厨垃圾作为生活垃圾的一部分进行处理。但是,由于餐厨垃圾具有特殊的价值,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收运处理,造成餐厨垃圾用于喂猪、制成废油回流至餐桌等问题,从而直接威胁到市民的食品安全。此外,由于收运设备较为落后,收集容器不密闭,经常会发生泄漏遗洒等现象,也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因此,制定《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制度,既可以规范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置,又能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这不仅能保障我市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而且对巩固创卫成果,提升城市品位,创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起草情况

2021年10月,《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申报立项,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高度重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提出要着力解决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研究制定《办法》,对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特许经营,尽快实现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2年3月4日,市司法局召开专题调研会议,就推进随州市餐厨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工作进行了研究,要求尽快起草《办法》。

在接到起草任务后,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一方面对我市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现状进行了调研、考察,总结了近几年我市餐厨垃圾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组织起草组工作人员赴黄石、十堰、黄冈等地考察餐厨垃圾管理及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积极吸取外地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最后,在参考了武汉、十堰、黄石等城市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办法》(初稿)。

三、关于《办法》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餐厨垃圾的概念界定

餐厨垃圾,通常来说是生活垃圾的一部分,不包括废弃食用油脂(俗称“地沟油”)。但是,由于目前地沟油处置不当所带来的食品安全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来规范餐厨垃圾的管理。目前,上海、苏州、宁波、长沙等地已经出台的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都对餐厨垃圾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地沟油”囊括其中。因此,本《办法》在吸收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第三条对餐厨垃圾的概念也进行了明确,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从上述对餐厨垃圾的概念界定来看,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不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这样界定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市居民家庭垃圾分类工作还未正式实施,而餐饮服务业、单位供餐等产生的餐厨垃圾量比较大,不妥善处置导致的问题比较突出,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来进行规范管理,而对于居民家庭餐厨垃圾的管理,在今后的工作中通过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处理,来逐步落实。

(二)关于部门职责的问题

由于餐厨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部分,其管理工作属于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因此《办法》第七条明确:“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同时,由于餐厨垃圾的管理涉及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等十多个部门,为避免在多部门管理中因部门职责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办法》第七条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通过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管理体制,从而共同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三)关于行政许可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设置了行政许可。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置许可。餐厨垃圾是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办法》对“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依法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办法》第九条对许可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四)关于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同时,采取了幅度处罚的办法,主要是有利于执法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适当决定具体处罚。

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2022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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