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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0-4-16 09:29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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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均应于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知各类企业年报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个体工商户年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按照《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和《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的要求,年报中增加5项社保事项和4项统计事项,以及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2019年度年报中,社保、统计事项和海关管理企业年报事项,仍需填报。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要求,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公司、合伙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自2019年度起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补报2018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按原规定的渠道报送。逾期未报送年报的,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为深入落实总局《通知》要求,在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风险行业领域,对于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正常经营企业,应要求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推动实现应报尽报。2019年度年报事项中,增加了填写疫苗生产许可证、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信息,该部分填报内容属于2019年度年报新增内容,只有已在相关部门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填报此内容,填报年报时系统自动关联出相关许可证信息,由企业自行填报并公示。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网上公示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http://hb.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菜单填报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网上填报采取联络员身份验证登录,首次填报前请进行联络员注册,如需更换联络员可进行联络员变更。选择纸质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应下载或领取《年度报告表》,填写后报送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市场主体依法按时报送年报,是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是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前提基础。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信息,对其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无影者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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