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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高温津贴标准有望调整

2018-7-18 09:47| 发布者: 沐雨听风 |来自: 荆楚网

图为: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黄艳接听热线

楚天都市报记者谢玲 实习生卢建敏 通讯员陈维 摄影:楚天都市报记者刘中灿

昨日上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黄艳做客本报“市民有约”热线。现场电话不断,不少读者来电咨询高温津贴发放的时间和标准等问题,接线嘉宾一一进行了解答。

现行的12元/天的高温津贴标准已实行5年。黄艳介绍,省人社厅计划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有望调整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欢迎广大市民提供宝贵意见。此外,近期还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保障高温津贴发放到位。

什么情况下发高温津贴

应以日最高气温为依据

“一天中温度有高有低,中午的气温很高,但是其它时间温度并未达到35℃,这种情况下高温津贴应该怎么发?”昨日,市民李女士来电咨询,她所在的单位把员工的工作时段提前到早上,这样一来,在高温下工作的时间会减少几个小时,高温津贴还要按每天的标准发放吗,能不能按小时发放?

黄艳介绍,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均应发放高温津贴。

也就是说,在6、7、8、9四个月,如果符合发放标准,应该按我省现行标准每人每天12元发放高温津贴,并不是按小时来计算。

在室内工作有津贴吗

温度降到33℃以下可不发

“我大多时间是在室内工作,可是武汉最近持续高温,工作也不全是在办公室坐着,有时也需要外出,上下班途中也要忍受着高温考验,但单位从没发放过高温津贴,这是否合理?”昨日,在一家国企上班的黄女士打进电话咨询。

黄艳接听热线时表示,我省具体执行标准为12元/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而不是以月为单位计算,有利于解决部分工作时间在室外,部分工作时间在室内的高温津贴发放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场所及所处环境温度等实际情形,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人事聘用关系的职工发放相应高温津贴。

比如说,室内有空调,温度可以降到33℃以下。针对这种情况,黄艳表示,如果工作场所温度能降到33℃以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发高温津贴的。

另外,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最低工资标准是不包含高温津贴的,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没领到高温津贴怎么办

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我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在外面巡逻,但一直没有拿到过高温津贴,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昨日上午,市民王先生拨通了热线,称自己所在的用人单位并没有发放高温津贴。

针对这种情况,黄艳表示,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对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可以拨打湖北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曝光。

能否享有更多“高温权益”

津贴标准有望调整

随着武汉气温持续走高,有市民建议,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已经实行5年了,现在气温越来越高,室内工作者也很辛苦,能不能享有更多“高温权益”?

对此,黄艳表示,近期会对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展开专项执法检查,保障高温津贴发放到位。省人社厅也计划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有望调整高温津贴的相关发放标准,欢迎广大市民提供宝贵意见。

高温作业中暑是工伤吗

被诊断为职业病算工伤

“这几天真的太热了,温度太高,万一中暑了算工伤吗?”昨日,市民刘女士来电咨询称,如果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发生中暑,算不算工伤?

黄艳介绍,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人社部等部门联合下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其中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业病目录》将物理因素所致中暑列入职业病范畴。这是一种在高温作业环境下,劳动者因体内热平衡或水盐代谢紊乱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因此,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应该认定为工伤,而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认定为工伤。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类从业者一般长期在高温环境下作业,有高温接触史,如钢铁工人、建筑工人和环卫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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