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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8-10 08:45
来自: 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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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州网讯 随公积金业〔2017〕5号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和改善居住条件,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联合承办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能满足购房资金需求时,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时,自愿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回收,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承办银行负责按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审批、发放、回收,并对所发放的贷款承担风险。
  第四条 组合贷款所购房产为期房(未办理产权证)的楼盘项目应为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共同签约合作的项目。
  第五条 组合贷款所购房产为期房(未办理产权证)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的80%;组合贷款用现房(已办理产权证)作抵押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抵押房屋评估价值的70%。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和规定优先审批公积金贷款额度,承办银行在不超过组合贷款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的贷款管理规定审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额度。
  第六条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分别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房屋抵押权人为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抵押人需将贷款抵押房屋的全部价值用于抵押。抵押权人的债权数额为组合贷款中管理中心及承办银行的贷款金额。
  借款人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全部结清后,凭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借款人违约需处分抵押物、追索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时,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届时按各自尚未结清的债权比例受偿。
  第十条 凡组合贷款,需按法律程序向借款人、保证人追偿债务时,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均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组合贷款的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按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双方的债权比例各自承担。
  第十一条 组合贷款发生严重逾期,因管理中心或者承办银行原因未及时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致使追偿债务超过诉讼时效,由此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组合贷款对借款人家庭视同一笔贷款记录。管理中心和承办银行应在各自的贷款管理系统中作好标识。
  第十三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可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抵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清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8月7日

(责任编辑:隋意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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