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公管委〔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对解决住房民生和房地产去库存的支持作用,同时有效防范公积金运营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16〕73号)文件精神,本着优先保证“首套、首贷”,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原则,经研究决定,现就调整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贷款申请时限和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一次性补缴)以上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公积金二套住房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因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已有一套住房,因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首套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二次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调整贷款额度与计算方式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可贷额度按照不超过职工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与提取总额之和不超过购房合同总价款。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经济收入的50%。
四、贷款发放实行轮候制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资金供给情况,贷款发放实行按计划轮候制度。
五、调整提取限额
职工因购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调整为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