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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3官员瞒报矿难人数被调查 事发煤矿原为政府投资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7-2-1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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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4日,湖南涟源市祖保煤矿爆炸事故现场,事故致10人遇难。因瞒报遇难人数,三名当地官员被立案调查。图/视觉中国

  一起煤矿爆炸事故的“余震”,牵出涉及3名主管官员在内的瞒报事件。

  2月14日,湖南涟源发生煤矿爆炸事故,井下全部29人中,18人于当天获救。事发后,涟源市委宣传部通报称,事故共造成9人遇难。

  昨日,娄底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称,经核查,矿难实际遇难人数为10人,其中1人确认被瞒报。新京报记者获悉,17日晚,娄底市委召开紧急会议,对涉瞒报事故的责任人进行处理,包括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在内的3名官员被立案调查,另有多人被警方控制。

  事发煤矿原为政府投资

  2月14日凌晨,涟源斗笠山镇祖保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发时共29人下井,其中17人上井,被困12人中,当日有1人获救。截至14日下午,已发现8具遇难者遗体,尚有3人下落不明。

  据悉,事发煤矿为乡镇煤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属高瓦斯矿井。事发后,涟源市委宣传部曾发布情况通报称,事故共造成9人遇难。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祖保煤矿成立于2003年9月4日,属集体所有制煤矿,注册资本68万元,出资人为斗笠山镇企业办公室,首任矿长为该镇兴家村党支部书记刘四侯,2014年变更为刘光迪。昨日,记者多次联系二人,电话均未予接听。

  斗笠山镇一名居民证实,事发煤矿原为当地镇政府投资,设备较为陈旧。2013年左右,煤矿被转卖涟源当地的腾飞煤业有限公司,矿长亦由腾飞煤业人员出任。

  15日,多家媒体报道,祖保煤矿爆炸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无生命危险。事发煤矿为股份制企业,证照齐全。此外,斗笠山镇多名党政官员被问责,镇党委书记及镇长被免职。

  多名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

  昨日上午,娄底市政府新闻办通报称,2月16日,娄底市在祖保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发现1名伤者身份存疑。娄底市委、市政府即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经核实,祖保煤矿采用冒名顶替方式,瞒报1名遇难人员,实际遇难人数10人。

  新京报记者从一名接近娄底市委的人士处获悉,娄底市委于2月17日晚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对负有责任的涟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小兵,涟源市副市长谭付民和负责事故下井人员人数核对工作的涟源市安监局局长肖笑华立案调查。目前,娄底警方已对组织或参与冒名顶替遇难矿工事件的祖保煤矿多名工作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性措施。

  上述内部人士介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中,即包括祖保煤矿现任矿长刘光迪。

  昨日,涟源市纪委书记孙纬辉向新京报记者证实,事故发生后,娄底市组成专案组,对遇难人数进行核查,“一个一个的对”,最终确认瞒报事实。目前,案件由湖南省和娄底市两级纪委牵头。

  ■ 追问

  当地政府为何瞒报遇难人数?

  “死亡10人”为认定较大事故与重大事故的分界点

  事发3天时间,湖南涟源包括两名副市长在内的3名官员被追责。当地政府为何要将10名遇难者瞒报为9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分析,部分官员的行为动机,与当前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相关。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由国务院颁发、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将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其中,认定“较大事故”与“重大事故”的分界点,即为死亡人数10人。

  根据这一分级规定,造成10人以上(含)30人以下死亡者,将被定义为“重大事故”。汪玉凯介绍,事故分级不同,处置单位级别乃至问责范围都会相应变化。

  在汪玉凯看来,“瞒报”与部分基层政府畸形的政绩观密切相关。他表示,基层官员在升迁时,往往会面临重大安全突发事故“一票否决”的情况,在这种压力下,为了防止影响升迁,部分地方官员本着侥幸心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故影响“往下压”。

  为何对3名官员立案调查?

  专家称,县级政府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处置主体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将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处置责任主体,定义为“县级”。汪玉凯称,这一法律定义,正是此次事件中,处置涟源市涉事官员的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六十三条则进一步阐释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根据情节,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特重大事故发生的通报》也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国家监察部等六部门也联合颁发《关于严肃查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加大对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瞒报事故责任人”。

  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行政法专家李洋曾表示,对于谎报、瞒报领导干部的追责,除了按相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进行党内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提到,对突发性事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要加重问责。

  ■ 链接

  瞒报多因“死亡指标”

  新京报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矿难瞒报事件并非个案,且瞒报多与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关。

  2013年3月29日,吉林白山市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官方通报称,事故造成29人遇难(30人以上为特大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核实,事故实际遇难36人,7人被瞒报。最终,吉林省副省长谷春立被记过,包括其在内的50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理。

  2013年7月24日,湖南娄底新化县共升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矿难,事故致8人死亡、3人轻伤。新化县有关部门没有报告实情,称发生冒顶事故死亡2人(死亡3人以下属于一般事故)。后经鉴定,事故报告存在迟报、谎报、瞒报行为,新化县委书记、县长等16人被追责。

  据媒体报道,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一位负责人称,瞒报事故本身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破坏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且影响抢险救援的最佳时机,使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该严肃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记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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