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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关于奖励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16-2-3 09:54| 发布者: 海阔天空 |来自: 随州日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随政发[2016]1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随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禁鞭办”)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员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人适用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含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可向市区公安机关、市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城区非法生产经营、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息或当面进行举报。举报人要提供被举报人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受理部门将严格为举报人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三、举报奖励标准。举报内容一经查实,由市禁鞭办给予一定的奖励:
    1、凡举报一起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举报人现金100元;
    2、凡举报一起单位(含门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治安处罚的,奖励举报人现金200元;
    3、凡举报并查获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视情奖励举报人500-5000元。
    4、同一违法行为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按一人举报进行奖励,奖金由共同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奖金兑现方式。
    1、对确认有效的举报进行奖励的,由市禁鞭办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取奖励手续。
    2、举报人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举报时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共同举报的应委托一人代为领取,并在《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上签字。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3、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奖金的,受委托人需要凭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领取奖金。举报人或其委托人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的,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的内容不符的,不予奖励。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50
    市禁鞭办公室电话:
3267110
    随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日

主管: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主办:随州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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