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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关于明确城区殡仪馆与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的通告

2016-2-3 09:54| 发布者: 隋意 |来自: 随州日报
    为营造安宁洁净的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随政发〔2016〕2号)的要求,现就殡仪馆与公墓内燃放烟花爆竹事宜具体通告如下:
    一、殡仪馆内燃放规定
    (一)燃放区域:曾都区殡仪馆内。
    (二)燃放鞭炮种类:殡仪馆内仅限燃放5000响以下爆竹,冲天炮等烟花一律禁止燃放。
    (三)燃放时间:每天早7点至晚9点为可燃放时间,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四)具体要求:1、为满足市民的传统习俗,曾都区白云山殡仪馆有销售爆竹经营权,该销售点内爆竹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实行明码标价。2、取缔殡仪馆范围之外周边原所有经营户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权。 
3、在殡仪馆设置禁限鞭检查站,前来殡仪馆吊唁的车辆和人员自觉接受检查,任何车辆及人员不得携带烟花与爆竹进馆,在殡仪馆购买的爆竹不得私自带出。若发现携带烟花爆竹进出殡仪馆的,一律予以收缴。4、殡仪馆进一步做好禁限鞭宣传工作。通过张贴通告,向送葬车辆、丧户发放温馨提示卡等方式,提醒丧户减少燃放鞭炮或者用电子炮代替,引导市民安全文明理丧,营造浓厚的禁鞭氛围。
    (五)随州市新殡仪馆建成使用后按新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墓内燃放规定
    白云山公墓及柳树淌公墓、擂鼓墩公墓、瓜园公墓、马家榨公墓、寨湾公墓等城区禁鞭范围内所有公墓都严格实行禁限鞭,除清明节期间(清明节前三天和后三天)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时间一律禁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安全专区进行。禁鞭区内公墓禁止经销、出售烟花爆竹。
    三、处罚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任人或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随州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随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
2016年2月2日

主管: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主办:随州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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