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722-3318927 投稿邮箱:szrbs@21cn.com
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5-11-27 09:00

字号: 打印 查看: 21527
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访随州市物价局局长郑晓峰



随州市物价局局长:郑晓峰(右)  主持人:刘佳(左)

随州市物价局局长:郑晓峰

市物价局农资科科长:张伟



市物价局工服科科长:周加付

市物价局收费科科长:张四民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这里是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随州网“在线访谈”平台,我是主持人刘佳,价格、收费牵涉到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物价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物价局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要部门之一。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了市物价局局长郑晓峰做客我们“在线访谈”平台,在接下来的节目中,郑局长将围绕“深化价格体制机制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问题和网友进行沟通交流。你好郑局长,欢迎做客我们的访谈节目!
     郑局长: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在线访谈”栏目提供了与广大市民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今天我将同大家一起对当前各位关心的价费问题进行交流,诚挚的欢迎大家对物价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价格问题事关民生,也是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关心和关注的,但是对于物价部门和价格工作,我相信很多网友们还是不太了解,那么下面就请郑局长您给我们网友介绍一下,咱们市物价局主要担负哪些职能?
    郑局长:好的。市物价局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有以下职能:一是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举措,监测上报辖区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动态信息,落实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执行低保联动补助制度等;二是贯彻执行上级出台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三是对辖区内收费及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开展定调价、成本监审、价格认证、受理价格举报、推行明码标价、价格政策公示等价格服务工作。

    主持人:党的十八大以后,对价格改革的力度很大,放开的价格越来越多,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前几轮放开定价权的基础上又宣布放开了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的价格政府是不是就不管了呢?政府在市场经济价格调控中又处于什么样的角色呢?
    郑局长: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十八届五中全会又一次明确提出:“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根据全会精神,结合部门职能,我们要重点把握以下两点:一方面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能放的尽量放,还权于市场,目的是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便于价格真实的反映供求状况和商品服务内在价值,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另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弥补市场缺陷。李克强总理指出,价格改革绝不是一放了之,在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市场价格监管。
    因此,对你提出的“要不要管”的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不单单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职责有要求,而且市场和群众有需求。放开不是放任,放开不是不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价格是法制价格。从一定意义上讲,价格放得越开,政府职能部门监管的难度越大,任务越重。对于你提出的“政府部门的角色问题”,我认为就是物价部门如何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好地发挥我们的监管职能,使市场价格秩序更加的公平公正,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里我主要就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重点谈一下。
    对于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价格监管简单地说,就是管价格行为,也就是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方式和过程。看经营者的定价行为、标价行为、结算行为、价格承诺行为等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譬如,定价行为。对于放开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的,但不能若干经营者商议统一价格,否则就构成了串通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不能为了打压竞争对手,采取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提供服务,否则就构成了倾销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因为低价倾销的目的,是挤垮竞争对手后再涨价,属法律所不允;经营者不能固定买方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也不能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否则就构成了垄断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对于政府定价的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持人:嗯,我理解了,这就说明咱们政府定价是事前监管,价格放开后的监管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的事中、事后监管。 
    郑局长:你说的很对!

    主持人:请问物价部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方面都有哪些举措?
    郑局长:收费改革的目的,是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创新收费监管方式,建立新型收费管理制度,变事前监管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举措。今年元月1日起,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年审制度。单位收费不用像过去那样“凭证收费”、“亮证收费”了,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的收费,而是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政府公布的清单目录中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收费标准严格按政策依据执行。目录清单中的哪个部门收哪些费用,收费标准多少,都一清二楚。物价部门目前已清理公布了六个《清单》:《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随州市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随州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随州市市级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涉企收费目录清单》、《随州市政府性基金目录》和《湖北省定价目录清单》,凡不在清单范围内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并已将收费清单向社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主持人:从价格执法实践看,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主要有一些什么样的问题?
    郑局长:价格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各种各样,近年物价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7大类:一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基础,经营者必须做到让消费者明白消费,不能先斩后奏。有的经营者不标价、不告知,也不管消费者接不接受你的价格,“只管上”。这是不对的。二是价格欺诈。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前面讲到的模糊标示、虚构原价、低标高结、虚假优惠折扣、虚假馈赠、不履行价格承诺等等。总之,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标价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俗话说,“忽悠”。三是串通涨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串通起来一起涨价,迫使群众接受高价消费。如有一个城市,几家主要豆制品经营者,联络各豆制品加工商,统一先停产后涨价,群众举报后被查处。四是强制和变相强制服务。有的经营者利用行业、信息、技术等优势,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五是价格垄断。比如省物价局查处的湖北省部分宝马4S店协议乱收PDI检测费,被罚款160多万元。一汽大众奥迪及相关汽车经销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被罚2.78亿元。六是不执行政府定价。七是囤积居奇。

    主持人:好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网友提问,网友“米丽古丽”提问到:随着社会发展的越来越快,我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购物消费时面对眼花缭乱的价格宣传,应注意些什么问题?
    郑局长:随着依法治国重大决策的不断推进,我们相信价格秩序一定会不断优化。这需要我们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也需要广大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加强监督。作为消费者了解一些价格常识,对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价格权益有帮助。目前购物消费中的价格欺诈陷阱主要有:模糊标价,指不准确标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如某茶叶店销售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每盒60元,当消费者结账时却要付120元。营业员解释说:120元买一盒,一盒中有两小盒。低标高结,指低价标示高价结算。如某大型超市销售的鲁花压榨浓香菜籽油,专柜标价79.9元,卖给顾客的实际结算价96.9元。虚构原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或前7日内无交易价格,本次优惠活动前最近一次交易价格。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降价、优惠、促销、减现等。如某商场做纯棉9件套床上用品打折活动,标示原价866元,现价373元,事实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来并没有866元的成交记录。糊馈赠,是指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某酒店广告称年夜饭消费888元/桌送红酒一瓶,却不标示红酒的品种、规格和价值。不标示附加条件,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如某家电卖场前广告宣传“预存20元抵200元,预存50元抵500元”,有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后才被告知消费需达到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抵用优惠,并且一次只能使用一张。不履行价格承诺,指事先有承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却不履行承诺。如某商家销售袜子、男女内衣三种商品,广告宣传称“顾客任选3件,1件免单”,实际结算时购买6件或9件的顾客也只能免单一件。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指在标价签、价目表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计量单位、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不符。如某超市将规格为300克的芝麻酱标示为500克,同时按500克的价格与消费者结账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指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超市卖场内商品所示“破低价”、“超值价”内容,而实际上述商品所谓的“破低价”“超值价”内容无从比较。消费者一旦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电话有专人值守,24小时畅通。同时,请注意保存好发票、照片等证据,便于我们立案查处。

    主持人:最近天然气价格调整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友”yexugang”想问一下关于天然气方面的价格政策有哪些,请郑局长为我们解释一下?

    郑局长:这个问题有请农资科科长张伟解答。

    张伟:近期调整的天然气价格是针对非居民用天然气用价,即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工商业用气价格和汽车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161号)文件精神,从11月20日起,调整全国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居民生活用气除外),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统一为:1.96元/立方米,同原门站价格相比,门站价格降低0.70元/立方米。我局按照省物价局统一规定的作价原则测算后的我市城区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86元/立方米(其中:工商业用气下降0.64元/立方米,降幅18.29%;汽车用气下降1.64元/立方米,降幅36.44%。若按此方案调整,年可减轻我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负担近1080万元。针对市民比较关心阶梯气价问题,近年来,居民用气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国内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同时由于长期的居民低价用气政策,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使居民用气交叉补贴现象严重,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而且造成了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引起资源浪费。因此,为鼓励居民节约用气,公平负担,促进天然气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将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价环资[2014]136号)文件要求,2015年12月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要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我市拟于12月中旬召开随州市城区落实阶梯气价制度听证会,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实地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建立随州市城区阶梯价格制度。
    阶梯气价将分为三档,第一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气需求;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各档气价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档气价按基本补偿供气成本的原则确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第二档气价按合理补偿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第三档气价要充分体现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能够抑制过度消费。原则上,第一、二、三档气价按1:1.1:1.4的比价安排。
    居民阶梯气价政策的实施对象是居民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个气表对应一户居民。对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问题,目前已经实行阶梯气价的部分城市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各地可以借鉴这些城市的做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妥善解决的办法。  
    
    主持人:自今年8月1日起,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正式施行,据了解新版目录是在2012年版的目录基础上进行修订的,请问郑局长,新版目录与旧版目录的区别主要在哪里呢,对百姓生活又有什么影响呢?

    郑局长:这个问题有请农资科科长张伟解答。

    张伟: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是经湖北省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自8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湖北省定价目录》相比旧的目录,政府定价项目大幅缩减,削减政府定价项目53项,承接中央定价权4项。修订后,省、市、县三级政府的定价项目共保留了12大类43项定价项目,政府定价项目从原有的92项减至43项,减少比例超过55%。民爆器材、工业用盐、药品、烟叶、城市供热销售价格、电信业务资费、铁路专用线代维护收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民办学校收费、公路客运站退票送票费等商品价格都不再施行政府限价。按照新的定价目录,湖北省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了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三大类别。在保留的13项定价项目中,重要公用事业保留了电、气、水、交通运输中铁路和道路客运价格、车辆通行费、城市交通价格等项目;基本公共服务主要保留了环境卫生、教育、医疗、养老、住房、文化、房地产及前期物业服务等保基本项目。同时,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将5A级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被交通运输价格、污水处理价格、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公共管网供水销售等14项下放到市、县管理。这次修订定价目录,遵循了“三个最大”原则,即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最大程度实现公开透明,对政府定价权力实行严格的清单管理,让价格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最大力度改革定价规则,丰富政府定价形式、增强政府定价弹性,推动政府价格管理由直接定价加快向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服务宏观调控转变,更好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因此,此次大规模削减政府定价,都是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领域,不会因为政策调整而出现大家所担心的“引发市场价格的大起大落”的现象。同时新版定价目录执行后,我局将坚持放管结合,对不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将分行业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纳入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或成本监审规则,把该政府管的管细、管好、管到位。如果市民遭遇价格不合理情况,可拨打12358投诉,我们都会在调查后进行及时处理。

    主持人:近年来旅游市场日益火爆,我市景点也越来越受到外界青睐,景点价格也备受关注,网友“无法淡定”想问一下银杏谷价格年年上涨,“望门票价格而却步”,那么物价局在景点价格上是如何管理的呢?

    郑局长:这个问题由工服科科长周加付解答。

    周加付:我市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是这样的。目前只对依托国家资源和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游览参观点门标和景区交通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人造景观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景点在制定价格时,必须首先进行成本监审,从2013年1月1日起必须进行听证,根据《湖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价格。
    调整价格时,严格控制价格上调的间隔期限和幅度,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期限不得低于3年,原门票价格在50元以下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5%;50元至100元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30%;100元至200以内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25%;200元以上的,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15%。
    我市目前实行政府价格管理景区有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千年银杏谷、擂鼓墩古墓遗址、炎帝故里风景名胜区、广水三潭风景名胜区、广水黑龙潭风景名胜区、明玉珍故里和随县殷店塔儿山风景区等8家景点,其余的均属市场调节价。
    近期,银杏谷景点比较火热,游客对该景点门票价格也较为关心,这里我对该景点的门票价格进行简要说明,该景点门票价格是在2010年核定为60元/人,根据景区发展要求,于2014年10月1日进行了调整,上调至78元/人,上调幅度30%,调节时间间隔和幅度都是严格遵守《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调价程序也是严格按照《随州市集体审价工作规则》规定进行的,经过成本监审、广泛征求意见和组织听证等相关程序的,是完全合法合规的。除了在定价方面完全规范以外,我们对洛阳银杏谷景点还采取了景区价格巡查制度加强监管。主要巡查当地“农家乐”菜单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标、漏标、一货多价、一货多标等不规范的标价行为,以及菜价计量模糊等价格欺诈行为;  
    同时巡查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是否擅自提高票价、分解票价销售等;通过对景区近200家“农家乐”检查情况看,旅游业明码标价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农家乐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比较规范,基本没有宰客欺客现象,对部分农家乐无菜品价目表或有菜品无价格等不规范标价行为,我局巡视人员全部指出,并已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

    主持人:关于“幼儿园收费贵”的问题已成为当前一个社会热议话题,物价部门在学前教育方面是如何监管的呢?

    郑局长:这个问题由收费科科长张四民解答。

    张四民:当前幼儿园收费分民办和公办。公办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政府定价,这几年价格一直比较稳定,收费标准变动幅度不大,群众反映良好。民办幼儿园过去一直实行的是备案制管理,物价部门对各幼儿园办学成本进行监测,使得总体上民办幼儿园上费标准相对稳定。去年以来,按照国家规定,放开了民办教育收费,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定价,各学校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软硬件设施情况自主定价。物价部门将对其收费行为进行监管,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按市场机制的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保障学校、学生家长双方合法权益;引导各民办幼儿园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各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督促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明确的收费项目、标准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我们今天的在线访谈就到这里。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在访谈结束后,大家可以在随州市政府门户网站·随州网“在线访谈”平台中查阅访谈实录。感谢网友们的热情参与!感谢郑局长参与我们访谈节目!


(责任编辑:云起风生    新闻热线:0722-3318927)
请稍等,努力加载中...
请稍等,努力加载中...
随州日报-新媒体矩阵
随州发布-微信公众号
随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随州论坛-微信公众号
随州日报-微博
随州日报-人民号
随州论坛-客户端APP
随州日报-视频号
随州日报-抖音号
随州日报-企鹅号
随州论坛-网易号
网络经济主体信息
随州地区唯一新闻网站| 主管:中共随州市委宣传部|
主办:随州日报社| 关于我们
随州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2120180011
鄂ICP备11004182号-2|
鄂公网安备 42130202003119号|
鄂网备42120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AVSP:鄂备2018021号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违法和不良信息
举报电话:0722-3318927
邮箱635782607@qq.com
广告服务电话:13908660920光明左使(刘先生)
返回顶部